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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5-02-24 18: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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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1) 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2) 根据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按下列程序处理:第一,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三,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第四,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五,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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