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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的头部着地,当场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25-07-28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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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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