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相关规定
刑法的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5-08-17 19:34:06
刑法的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相关规定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为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的是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尚未明确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一般原则如下,a,从旧原则,按照旧刑法处理,新刑法对生效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b,从新原则,按照新刑法处理,新刑法对生效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c,从轻原则,无论是新刑法还是旧刑法,哪个刑法处罚较轻就适用哪个刑法,哪个刑法就具有溯及力。d,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未明确的行为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适用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e,从新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未明确的行为具有溯及力,但适用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旧刑法。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问题,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97年刑法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即,对从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到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应按如下方法解决,a,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使依照刑法规定为犯罪,也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没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