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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得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得价格结,牛皮、牛头与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得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得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1)甲与县肉联厂就是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得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得价格结,牛皮、牛头与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得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得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1)甲与县肉联厂就是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5-02-02 06: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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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承揽合同关系。甲付县肉联厂宰杀费80元,这就是承揽合同得典型特征。(2)应归甲所有。如前所述,甲与县肉联厂得关系就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与当事人均未对该承揽合同中得孳息归属作出约定,依民法原理,孳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牛黄就是牛得孳息,不就是牛下水得孳息。故应归牛得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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