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主导原则,对其原因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①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持此说的人们还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是主权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意让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否则,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
②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主张此说。他从各个方面分析了物权关系的“本座”应是标的物之所在地法,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其物,就必须依赖于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③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法国学者巴尔和毕耶等持此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如果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则物权的取得、占有都将陷入不确定状态,对其保护也将是不利的,社会的利益亦将因此遭受损害。主张此说的人还认为:如果土地所有权按照现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决定,则同一土地上的权利就将因所有人的不同或所有人住所的不同而随时发生变更,所有权的附随的权利与义务如相邻关系等,也会因上述情况的出现而发生改变,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共利益和实际需要的。
④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和莫里斯认为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基于便利和适宜这样明显的理由。
但总的来说,上述各说都未能综合揭示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客观依据,尽管各说均从不同侧面说明了这一冲突原则的不同的理论依据。
(2)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乃物权关系本身性质所决定。
①物权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体现所有制的法律关系,各国主权者无疑总希望用自己的法律严格控制位于其境内的物权关系:
②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要圆满地实现其权利,谋取财产上的利益,也只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最为合适;再次,物权关系也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③就境内之物权关系去适用外国法,在技术上也有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