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官方提供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之所以要改并非户籍本身有多大问题而是在于户籍背后、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那些衍生物、那些特权。明白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目前科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于把长期受户籍制度保护的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陬等各种制度从户籍中剥离出来还户籍制度本身应有的面目。鉴此个人建议目前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做以下一些工作: 一、应该择机修改《宪法》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1982年制定的宪法中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没有得到确认和恢复。现在应该对宪法进行修改重新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颁布确保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户籍法》(或称《户籍登记法》)废止沿用近半个世纪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户籍管理将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修改《选举法》中农村和城市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等限制规定主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发展中解决“城市病”。 二、在《户籍法》中确立以实际工作和生活是否需要为条件的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以登记制取代审批制。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在哪里登记户口。如泰国的事后迁移政策对符合居住条件、遵守当地制度及已生活一定期限的居民本地政府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条件法定原则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当地税赋负担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三、彻底实行户籍与社会福利待遇脱钩的政策原则。取消一切附加在户籍上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和社会功能。凡是与户籍挂钩的就业、教育、住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等均应完全脱钩有关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一切政策法规应一律废止或修订。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垄断支配程度提高社会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进一步扩大实行福利保障付费享受制度最终将户籍尤其是城市户口的含金量降为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任何人对户籍的非理性眷恋利于人口在全国范围内能合理有序地流动起来。 四、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行政机构的应对变革、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缩水、生产与分配的重大调整、社会保障体制的重新构建等等必然会有重重阻力但改革户籍实是大势所趋因而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来减少阻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首先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靠公安部一部之力不可能真正成功需要一个更具权威的、能跨部际协调、得到充分授权的机构来统领这项工作。其次开征如日本住民税类似的税种但凡户籍迁到居住所在地就要向居住地政府依法交纳该税种该税种与享受当地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再次废除以户籍为依据的城镇就业制度建立开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第四每个公民配发一个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号将自己在各地就业时缴纳的个人保险金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其余缴存国家设立的保险基金库作统筹安排;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依法缴纳保险金是公民和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五农村的土地资源应实行合理流动对现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改革。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财产进行抵押、入股、转让、租赁等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解放一部分农民向城市合理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之所以要改,并非户籍本身有多大问题,而是在于户籍背后、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那些衍生物、那些特权。明白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目前科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于把长期受户籍制度保护的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陬等各种制度从户籍中剥离出来,还户籍制度本身应有的面目。鉴此,个人建议目前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做以下一些工作: 一、应该择机修改《宪法》,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1982年制定的宪法中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没有得到确认和恢复。现在,应该对宪法进行修改,重新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颁布确保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户籍法》(或称《户籍登记法》),废止沿用近半个世纪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户籍管理将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修改《选举法》中农村和城市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等限制规定,主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发展中解决“城市病”。 二、在《户籍法》中确立以实际工作和生活是否需要为条件的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以登记制取代审批制。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在哪里登记户口。如泰国的事后迁移政策,对符合居住条件、遵守当地制度及已生活一定期限的居民,本地政府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条件法定原则,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当地税赋负担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三、彻底实行户籍与社会福利待遇脱钩的政策原则。取消一切附加在户籍上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和社会功能。凡是与户籍挂钩的就业、教育、住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等均应完全脱钩,有关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一切政策法规应一律废止或修订。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垄断支配程度,提高社会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进一步扩大实行福利保障付费享受制度,最终将户籍尤其是城市户口的含金量降为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任何人对户籍的非理性眷恋,利于人口在全国范围内能合理有序地流动起来。 四、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行政机构的应对变革、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缩水、生产与分配的重大调整、社会保障体制的重新构建等等,必然会有重重阻力,但改革户籍实是大势所趋,因而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来减少阻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首先,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靠公安部一部之力不可能真正成功,需要一个更具权威的、能跨部际协调、得到充分授权的机构来统领这项工作。其次,开征如日本住民税类似的税种,但凡户籍迁到居住所在地,就要向居住地政府依法交纳该税种,该税种与享受当地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再次,废除以户籍为依据的城镇就业制度,建立开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第四,每个公民配发一个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号,将自己在各地就业时缴纳的个人保险金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其余缴存国家设立的保险基金库,作统筹安排;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依法缴纳保险金是公民和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五,农村的土地资源应实行合理流动,对现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改革。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财产进行抵押、入股、转让、租赁等,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解放一部分农民向城市合理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