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 (1)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采取某种军事行动,为通过其他政治、外交途径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或是监督落实已达成的协议。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它是在联合国调节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措施, 联合国秘书长称之为“预防性外交”。
(2)维和行动的目的是遏制威胁和平的局部的扩大或防止冲突的再起,从而为其最终的政治解决创造条件。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监督停战或者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监督执行脱离接触协议;协助恢复治安或维持秩序;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等。
(3)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但有时也有联合国大会作出决定的情况。维和行动的部署必须得到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其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
(4) 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官组成,后者由联合国成员国提供的均是分遣队组成。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除迫不得已的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并应避免采取可能影响当事国权利、要求或地位的任何行动,尤其是不得利用其方便条件干涉驻在国的内政。维和行动属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期限,期限可由安理会视情况予以延长。
(5)维和行动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易被利害相关的大国操纵或利用,其作用也因此而有所不同。关于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或法律地位问题,一向众说纷纭。在维和行动的建立、管理、职权范围、经费开支和活动程序等方面,也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为此,联合国大会成立了“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专门研究维和行动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