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行政紧急权力是指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有效及时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所赋予政府公共部门的较平时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包括对一定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确认权、紧急立法或紧急命令权、限制或禁止公民部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力、紧急征用征收的权力以及采取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的权力等,从而保证政府公共部门拥有必要的权力和充分的行为能力来防治和应对公共危机。危机应对与行政紧急权力规制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范围规制。这实际上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的列举规定。
(2)程度规制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不仅有范围的限制,还有程度上的约束,这主要是要求行政紧急权力以及紧急措施要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
(3)程序规制。公共危机事件与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要遵循一些特殊的行为程序,但不能不受到程序的规制。权力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使,程序的公正、公开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目前行政紧急权力法律规制所缺乏和急需完善的。
(4)目的和条件规制。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公共部门虽然享有比平时更多、且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是,法律授予政府公共部门这些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如果政府公共部门违反法定条件行使权力,即构成滥用权力,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