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A、
A、保证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B、
B、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
C、
C、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
D、
D、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
发布时间:2025-10-11 14:53:26
A、
A、保证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B、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
C、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
D、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