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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的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急需资金向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乙在1个月内付清房款10万元。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甲因外出,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意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甲遂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与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乙腾房,遭乙拒绝。

、问题:
B、(1)现在谁享有房屋所有权?
C、(2)丙能否要求乙腾房?

发布时间:2025-03-17 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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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丙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虽然已经支付了房款,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与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丙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2)不能。因为虽然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失效,且租期未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因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成为房屋的出租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能要求乙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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