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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持有公司20%的股权)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持有公司20%的股权)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5-06-22 08: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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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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