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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购买1台MyPhonelOs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为5000元,张某首期支付3000元,余款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王某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另外,张某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将30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2017年11月21日张某将15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王某告知张某其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余款付清。2017年12月1日,张某发现MvPhone10s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非原装的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电池的1/4。张某要求王某免费维修,王某拒绝,并以张某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请问:王某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2017年5月10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购买1台MyPhonelOs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为5000元,张某首期支付3000元,余款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王某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另外,张某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将30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2017年11月21日张某将15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王某告知张某其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余款付清。2017年12月1日,张某发现MvPhone10s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非原装的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电池的1/4。张某要求王某免费维修,王某拒绝,并以张某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请问:王某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发布时间:2025-02-28 19: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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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考点名称】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答案及解析】答:无权(1分)。

因为在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系采分点,1 分),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 75%以上的(“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系采分点,1分),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本案中,张某已支付价款4500元,超过手机总价值5000元的75%,故王某不得主张取回手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42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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