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B、30000元C、19000元D、15000元 发布时间:2025-05-20 09: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