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 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 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 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 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 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 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 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3.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