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A、未依照规定销毁精神药品的。
B、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C、 紧急借用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D、未依照规定报告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E、 未依照规定保存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
发布时间:2024-06-23 06: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