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等利器应在使用后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进行置换处置。 52、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等利器应在使用后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进行置换处置。 发布时间:2024-10-29 22: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