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
从业人员( 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行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