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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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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业班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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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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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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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相关规定及使用其它危险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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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号,给予记过级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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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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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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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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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试作弊的,给予()处分。A、留校察看以上B、记过以上C、严重警告以上D、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