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5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
C、15个工作日
D、10个工作日
发布时间:2025-03-05 1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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