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在每年()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A、2月底前B、1月底前C、3月底前D、12月底前 发布时间:2025-05-29 1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