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当锅炉汽压及给水压力正常,而汽包水位超出正常水位达+50mm 时,
采取下列措施:
(a)验证低地水位计的指示正确性(如对其有怀疑时,应与汽包水位计对
照,必要时还应冲洗水位计);
(b)若因给水自动失灵而影响水位升高时,应将“自动”切至“手操”并关小
调节阀(204LIC-1101A~D)下调 10%开度。如调节阀泄露量大,可点动后电动门;
(c)关闭备用给水一次门(VAL-1140A~D)、二次门(VAL-1141A~D)。
(2)经上述处理后,汽包水位仍然上升,且至+100 ㎜以上时,应采取下
列措施:
(a)继续关小或关闭能控制给水的阀门(VAL-1137A~D)(停止上水时开启
省煤器再循环门(CAL-1/137A~D);
(b)加强锅炉放水(排污门(VAL-1165A~D)、事故放水门
(VAL-1135-1136A~D);
(c)根据汽温下降情况,关小或关闭减温水手动总门,必要时开启过热器
和主蒸汽管道的疏水手动门,并调整汽机开启有关疏水手动门;
(3)如汽包水位已超过水位计可见部分,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门(VAL-1122A~D);
(b)停止向锅炉上水,开启省煤器与汽包之间的再循环门(CAL-1/137A~
D);
(c)加强锅炉放水,注意水位在水位计中出现;
(d)故障消除后,尽快恢复锅炉机组运行;
(e)在停炉过程中,如水位已重新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蒸汽温度未明显
降低时,可立即恢复锅炉运行,并尽快使水位正常。
(4)由于锅炉负荷聚增而造成水位升高时,应暂缓增加负荷。(5)因给水压力异常升高而引起水位升高时,立即与汽机有关人员联系,
尽快恢复给水压力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