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罪数的区分标准在刑法理论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颇具争议。在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判断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存在多种学说:1)行为标准说;2)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3)因果关系标准说;4)犯意标准说;5)目的标准说;6)法规标准说;7)构成要件标准说;8)广义法律要件说;9)折中主义标准说;10)混合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国的刑法学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标准说,与前述构成要件标准说、混合标准说、折中主义标准说具有本质的差别。因为,后者或者属于客观主义的罪数判断标准理论,或者是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罪数判断理论杂乱、无序地堆砌在一起,仍然无助于科学地区分一罪与数罪。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坚持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为司法实务准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可行和科学的标准,而且有助于罪数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