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无责任事故不予追究。对承担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的事故当事人,按以下规定处理:a)发生事故损失在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含20000.00元,下同)的,须有书面材料及对肇事人的处理意见,除按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外,扣除当事人30%的当月工资,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公司;b)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0.00元以上,30000.00元以下的,除按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外,须写出书面材料报分公司分管领导,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公司;c)发生事故损失在30000.00元以上,60000.00元以下的,除按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进行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 同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公司; d)发生事故损失超过60000.00元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及死亡事故,除按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进行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驾驶员调离岗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