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发布时间:2024-10-30 14:27:09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