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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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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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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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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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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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属违反哪项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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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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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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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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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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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自()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