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 )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 )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A、 第二类 ,12月31日B、 第三类 ,1月1日C、 第一类,3月1日D、 第二类,第三类3月31日 发布时间:2024-10-18 11: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