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 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 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18 11:16:53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 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